很多人一拿到香港公司的Offer,光顾着看薪资数字和年假天数,合同正文翻两页就直接拉到末尾签字。结果入职后才发现,合同里埋着几个很隐蔽的坑。今天聊三个最常见、也最容易踩的雷。
第一个坑:试用期条款里的陷阱。香港劳工法对试用期没有硬性长度规定,但很多公司会在试用期条款里写“公司有权随时延长试用期且不通知”。如果你签了这份合同,可能干满三个月又被通知延长三个月,期间没有正式员工待遇,辞退补偿也极低。一定要看试用期的终止条件是否明确,最好是写明固定的试用期长度,延长需要双方书面同意。
第二个坑:年终双薪和花红的文字游戏。很多合同里写“公司根据业绩酌情发放”,这个“酌情”意味着公司可以一分钱都不给。如果HR口头上承诺了固定的双薪或花红,一定要让他在合同里写明具体数额或计算方式,否则入职后可能发现自己当初听得太美,合同里完全不是一回事。
第三个坑:竞业限制条款的范围太宽。有些合同里的竞业限制写得很模糊,像“同行业所有公司”或者“香港全境”,而且没有写限制期限和补偿金。要知道,香港法律要求竞业限制必须合理,包括范围、地域和时限。如果你签了这种霸王条款,未来想跳槽就要冒被追责的风险。最好在签字前要求对方明确写出具体的竞争对手清单、限制期不超过六个月,并写明离职后是否有补偿。
合同是一个字一个字看出来的,不是HR一句话听出来的。签字前如果发现了不合理条款,大胆提出来要求修改,这才是对自己负责。
想参与互动?打开法量小程序体验完整功能
太真实了,尤其是“酌情发放”那个坑,HR口头承诺再好,合同里没写就等于没有。想补充一点:试用期期间很多公司连强积金都按最低标准交,签字前最好把薪酬结构和福利明细都白纸黑字确认清楚,别怕麻烦,总比入职后扯皮强。
补充一个点:试用期那段真的太真实了,我朋友就遇到过“自动延长”条款,离职时连年假折算都被扣了。另外想请教下,如果合同里竞业限制没写补偿金,这种条款在香港法律下是不是直接无效?还是说需要主动提出来才有效?
补充一个容易忽略的点:香港强制公积金MPF供职首日就要登记,试用期也得交,别被“转正后才开始供”忽悠。另外合同里“离职通知期”也要留意,试用期内通常首月可即日通知,之后多为7天或1个月,签之前对一下自己能不能接受。